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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在废止的国税函〔1995〕292号中,专用发票丢失后需向税务及公安机关报失等审批程序,被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