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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强;“存在即为合理”的现状下如何对待假发票

 
  在质疑了现行发票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性之后,我们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发票制度,在这种存在即为合理的现状下,我们应当如何整顿发票市场,尽量减少发票犯罪的可能性呢?
  首先,加大对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制售假发票的起刑点是25份以上。这样就只能根据犯罪分子制造多少份发票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最多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从打击角度来理解,国家对假发票犯罪从定罪量刑这个标准来看,处罚力度远远不够。
  其次,加大对于故意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发现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多以罚金来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足往往会使很多人铤而走险。因此,在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的时候,应当调查他们购买发票的动机是什么,比如说对于为了虚增成本,以此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目的的企业,应当按偷税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说是一些公务人员,为了侵吞国家的财产,去购买一些假的发票拿去报销,就构成职务犯罪了。对于这些问题,均应当依法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以法律作为保障的根本。
  再次,建立真正的货币资金电子化的现代税收是治理之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商业行为均围绕经济进行,而经济利益又依赖于货币资金的往来运作产生联系和发挥作用,离开了货币资金的往来运作,市场经济将没有任何存在价值和意义。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货币资金的往来运作,牢牢抓住货币资金的产生和发展,才能真正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灵魂,才能真正把握现代税收制度前进的方向。货币资金电子化对社会经济领域所有货币资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决定了现代税收应是货币资金电子化的税收。只有货币资金电子化的税收,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发票税收面临的诸多问题,成为真正的现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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