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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国:纳税筹划与其它税务行为的法律区别


    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是要减轻税收负担,而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也都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合法还是违法犯罪的严格区别的,企业只有分清楚这其中的差异,才能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而这其中涉及到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手段合法与否,是评判能否少交税款的一个重要依据。
 
1.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从而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主要是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对费用成本采用加大虚填的手段,故意少交税款。
而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合法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手段,对这些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我国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企业偷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当期应纳税的10%以上,根据刑法的规定都构成了偷税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因此企业一定要把偷税和纳税筹划这两个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
 
2.漏税
漏税主要特指纳税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一种行为。那么,如何界定无意识呢?它包含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所导致的少交税款。
但是,现在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在遇到漏税案件时,往往会认定为偷税。这是因为刑法没有对漏税做出具体的补充规定。如何避免漏税?企业应当加强税法学习,减少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3.抗税
抗税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是绝对不可取的一种手段,也是缺乏基本法制观念的一种极端错误的表现。
 
4.骗税
骗税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等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一种少交税款的行为。
我国对骗税的打击力度非常大。骗税不是某一个单独的企业或机关就可以做得到的,这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骗税与纳税筹划也有很大的区别。
 
5.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交的。
欠税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欠税: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交,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儿子,交不交税无所谓;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交税,但是没钱交。
欠税与缓交税款不同。现在,我国把主观欠税列入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观欠税的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交,但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欠税主要表现为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而发生的拖欠税款行为,而且是最终也必须补交的行为。
 
6.避税
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空白,采取一定的手段少交税款的行为。目前,避税与纳税筹划在很多场合下是有争议的。
避税与纳税筹划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现在,有一些专家认为,只要企业采取了不违法的手段少交税款,都可以叫做纳税筹划。但这也免显得有些笼统。实质上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空白或者模糊之处采用相应的措施,少交税款的行为。例如,国际间通常的避税手段就是转让定价,通过定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或免税地区,这就是典型的避税行为。而纳税筹划则是指采用税法准许范围内的某种方法或者计划,在税法已经做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操作的;而避税却恰好相反,它是专门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进行操作。因此,避税和纳税筹划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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