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及其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情况实施了税务稽查,本案最终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216263.49元而结案。
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成立于1996年07月,登记注册类型:股份合作企业;经营地址:和燕路50号;主营: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安装、木材加工、市政工程、装饰工程、防腐、保温、建筑材料生产销售。
税务人员检查经营账册和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被举报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不多,倒是账本中出现的“住房周转金”科目特别显眼,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原来,早在2000年财政部就已宣布停止使用“住房周转金”科目。且其记账次数、金额不合常理。经仔细翻阅账簿、资料及询问企业后得知,原来该公司将出租门面房取得的租金收入40950元,及收取的已注销的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剩余售房款285920元,都记在了“住房周转金”账户上,截至税务检查时仍在挂账未结转收入。
“住房周转金”原是用于核算公司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资金的一个会计科目,与职工住房有关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公司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方可进入该科目。自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2000年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支出”。企业发生的出租门面房收入及售房收入均应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确认为企业的应税收入,并缴纳相关的税费。该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故意设置一些不相干的科目,有意识地将一些远离经营地、零星的门面房出租收入,用售房收入隐藏在其中,从而达到隐藏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全面检查,税务人员认定该企业2002年度地方税收存在如下问题:应代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512.64元,未代扣代缴;出租门面房取得租金收入40950.00元,计入“住房周转金”账户,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6870.00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地税部门对该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补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各税税款140355.26元,加收滞纳金5771.55元,罚款70136.68元,共计21626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