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地级市)地税稽查局2001年9月2日收到举报,乐乐旅游贸易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总经理(法人代表)胡来,随意更换会计,偷逃国家税款。9月10日,稽查局委派一科稽查员郑义、任真二位稽查员对该公司1998年5月至2001年8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郑义、任真进驻企业后,因为他们法人代表是熟人,打了一个招呼后便开展工作。该公司认为,郑义是该公司营销部经理的远方亲戚,应该回避。郑义、任真认为,远方亲戚不属于回避范畴,当场口头拒绝了这个无理要求,立即开展工作。
为了了解该公司的营业情况,郑义、任真首先检查企业工商登记情况,但工商局处于保密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经协商决定采取调账检查方式,便口头通知乐乐公司将1998-2001年8月的全部账册于9月15日前送至市稽查局检查一科。乐乐公司9月18日将账册送来。经查,该公司1998年以来,利用红字冲减营业收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30万元,经查,共占应纳税额的30%。
9月26日,在为了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经过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开户行冻结其银行帐户中的39万元。但银行认为税务稽查工作尚未结束,冻结存款是不妥的,拒绝执行。
9月28日,检查企业银行帐户时,发现企业的存款已经转移。为了保护税收,防止纳税人再次转移财产,稽查局一科当机立断,于9月28日下午直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于9月25日前补交税款30万元,在免除滞纳金后处所偷税款的30%的罚款。
9月29日,乐乐旅游贸易公司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企图将一辆轿车(30万元)和一辆六成新金龙大客车(原价70万元)转移给关联企业欢欢票务公司藏匿。被检查一科当场发现,郑义、任真请示科长方天成,经过方天成口头批准,稽查员将两辆汽车一并扣押。
10月1日深夜,稽查局车库被盗,两辆汽车失窃。10月10日,稽查局方天成向乐乐旅游公司说明情况,表示对汽车失窃负责,商量免除该公司30万元税款和9万元罚款,抵小轿车一辆。其余一部金龙大客车,折价60万元,在其他税款中扣除。并达成秘密书面协议。乐乐旅游公司为了感谢方天成科长的关照赠送方天成科长旅乐乐旅游协会会员金卡一张,凭卡可以免费办理欧洲一月游(金卡的市场销售价为60000元)。
郑义、任真见扣押的汽车被盗,也知道闯下大祸。虽然不知道方天成科长采用何种手段将事情了结,但见纳税人不追究责任,也就另外出具报告,称原来在检查工作中确实有失误,偷税的证据并不充分。该案了结。
不料,受乐乐旅游公司其他案件牵连,被审计机关立案审计,审计查实,该公司偷税30万元,证据确凿,于是研究决定,如果该公司同意补税30万元,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补税,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乐乐旅游公司迫于压力,决定补税30万元。审计机关将此款在补充办案经费后决定放人。胡来出来后,考虑到税款已经补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税务机关赔偿汽车失窃的全部直接损失和因为汽车损失给企业带来不便所导致的间接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乐乐旅游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在本案中有何违法行为?为什么?应该受到何种处理?
2.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案中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 其它相关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 法院是否会受理胡来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乐乐旅游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在本案中有何违法行为?为什么?应该受到何种处理?
(1)郑义作为公司职工的远方亲戚,不属于应该回避范畴,要求回避的申请是无理要求。
(2)公司利用红字冲减营业收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已经构成偷税犯罪30万元,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至少应当受到50%的处罚;
(3)依照《刑法》,纳税人的偷税金额已占应纳税额的30%,已经构成犯罪,法人代表胡来总经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乐乐旅游贸易公司企图转移财产行为已经构成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是不对的。
(5)与税务公务员秘密书面协议,赠送旅游协会会员金卡,已经构成贿赂行为。
2. 税务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案中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1)两位检查员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法律程序不对;
(2)税务检查员是否回避必须由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检查员自行解释是不对的。
(3)调取帐册不得调取当年帐册;
(4)检查一科作为职能部门,无权下达税务处理文书,应该由稽查局下达;
(5)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先履行听证、审理程序,负责,处罚是无效的;
(6)不计算滞纳金的做法是错误的。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得到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检查科科长口头通知行为是无效的。另外,保全金额也明显偏大,不妥。
(8)保全财产(汽车)保管不当失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房天成作为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纳税人财物,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检查员郑义、任真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给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其它相关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工商局出于保密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是不对的。
(2)银行认为税务稽查工作尚未结束,冻结存款是不妥的,拒绝执行是不对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在税务检查中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另外,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计机关在办案中将税款作为办案经费,挪用税款行为违反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3条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4.法院是否会受理,胡来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胡来的诉讼请求是部分成立的,法院会受理胡来的诉讼请求.因为,税务机关保全不当,应当承担直接损失。但对于间接损失,依据赔偿法规定不予受理。(中国税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