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五审定案:被举报人未构成偷税


 中国税网     这两天,经营烟花爆竹的老板付静池的那颗悬在半空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因为,别人举报他偷税的事儿终于有了结果。
    “湖北省长阳县烟花爆竹经营人付静池年销售额几百万元,有多处房产、拥有私人小汽车……”2004年4月12日,一封举报他有偷税嫌疑的信件摆在了长阳县国税稽查局的案头。
    付静池何许人也?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信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展开了调查。经查明:付静池原是长阳县工业公司下岗职工,2003年5月1日,与长阳县吉利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从事长阳县城内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每年上交公司管理费10万元,承包期限为5年。自签订承包合同起至案发时(长达1年时间)生意火红,但未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也没有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长阳县吉利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是长阳县供销联社下属的一个企业,于2002年5月13日在长阳县工商部门注册,经公安部门特许主要专营长阳县城内的烟花爆竹,法定代表人邵长源。该公司注册后到案发时没有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长阳县国税稽查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决定迅速实施立案稽查。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调取长阳县吉利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以前年度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另一方面通过信息进行评估,及时调派人员先后对榔坪、都镇湾、乐园、贺家坪、火烧坪、高家堰、资丘、渔峡口、枝柘坪、大堰等10个乡镇27个销售点进行调查取证。
    经过内查外调取证,核实2003年5月1日~2004年元月23日批发原始证据销售收入2263486.70元。
    县稽查局在调查过程中,对该户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和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分别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承包人付静池收到以上3个限改通知书后,于2004年5月25日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04年5月26日付某申报销售收入420万元,按征收率4%入库税款16.80万元增值税,并在规定期限内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会计。
    2004年6月4日稽查局向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案委)提交了“县国税稽查局关于付静池承包长阳县吉利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期间有关税收及处罚问题请示”专题报告,对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管辖、违规处罚以及税款定性等问题请示县国税局。
    在本案审理中,涉及4个疑点:在定性上有的认为是偷税,有的认为偷税不成立,但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处罚;在适用税率上,有的认为按17%,有的认为按4%;在处罚上,有的认为对4种行为均应处罚,但有的认为只就其中两种行为处罚;在纳税主体上,付静池应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有的认为他不应纳所得税,只应纳增值税。
    既然有疑点,就不能草率行事。于是县国税局采取审理—请示—再审理—再请示—再审理的方式,多次电话请示和当面请示市国税局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和市稽查局,直至把税收政策理解透彻,案件审理无盲点。
    7月底,在开过第5次审案会后,县国税局重案委员会对该户进行了结案,而那几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也有了定论。
    关于纳税主体问题,付静池个人是承包人,应按个体工商户对待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适用税率上,付静池属个人承包,应按4%征收增值税,不能作为一般纳税人按17%缴纳增值税;在定性上,付静池已在限期内申报缴纳了税款,既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定为偷税,也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进行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处罚8000元;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7180元。
    就这样,在税务机关的审慎处理下,付静池被举报偷税一案就此画上了句号。
 
 


阅读次数:2109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