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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税法盲目筹划违规被罚得不偿失


    坚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是一家从事水泥生产的民营工业企业,2000年9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水泥市场前景广阔,产品产、销两旺。特别是2003年,随着建筑市场不断升温,水泥销售异常火爆,价格持续攀升,全年累计取得销售收入3700万元,实现增值税185万元,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纳税先进单位”。
  2004年3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看到该公司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准确、规范、完整;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严谨,会计制度健全,核算体系完善。但是通过随机抽查几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其2003年6月~10月,大部分水泥是按每吨370元价格销售的,而有一部分水泥的销售价格都是每吨300元,两者相差70元,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通过进一步核对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发现,每吨300元的水泥均是销售给坚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子公司的。再深入细致地向有关人员了解、询问得知,2003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不断升温,水泥预制产品供不应求,公司领导层认为这是提高水泥产品附加值的大好商机。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03年5月投资200万元成立预制构件子公司,6月正式投产运营,预制构件子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水泥由公司直接调拨。这时领导们又想到一个非常流行的问题———税收筹划。如今大家都在搞税收筹划,该公司也想进行这方面的尝试,设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经过财务、销售部门的合作酝酿,制订出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方案———鉴于预制构件子公司系新办企业,招收的工人70%以上为下岗职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将公司产品销售利润通过低价调拨水泥,转移给预制构件子公司;同时,预制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建筑企业,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可以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申报纳税;该公司认为,产品的一部分销售收入(70元的部分),在水泥公司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转移到预制构件子公司只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水泥公司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制构件子公司则可获得减免;这样既少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又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一举多得,能为公司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税务检查人员经过对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逐笔核对、查证,最终查实该公司在2003年6月~10月期间,以低于正常销售价格70元的内部价格将自产水泥2万吨调拨给独立核算、单独申报纳税的下属预制构件子公司,少记销售收入140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3.8万元。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此辩解说:“我们这样处理是为扶持新办预制构件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后预制构件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好了,肯定会缴纳更多的税款,其实是在培植税源。”检查人员指出,该公司采用低价销售产品的手段少缴税款,已经构成偷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7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4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追征增值税23.8万元,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11.9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按照国、地税之间查处涉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的规定,市国税局稽查局将对该公司的查处情况及时传递给市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也依法对其进行了追缴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及相应处罚。
  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次筹划违规被处罚事件追悔莫及,痛心地说:“不懂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想当然盲目进行税收筹划,违规受到处罚,真是得不偿失。不仅没有节税、减轻公司税收负担,反而给公司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信誉,使公司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在广大客户心目中被贬低,失去了一部分市场份额,销售收入下滑。最近一段时间,经常有人询问我,你们公司最近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是不是,补缴了多少税款?真让人感到无地自容。今后我们一定要在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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