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教育 )
前不久,某县国税局将一批欠税数额大、时间长、影响差的纳税户在当地有线电视台进行公告。节目播出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欠税企业主动与县国税局联系,递交了清欠计划。但此举也给县国税局带来了麻烦:某私营化工有限公司以县国税局泄露其经营秘密、贬低企业声誉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县国税局赔偿其经营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原来,在欠税公告播出期间,某外地客户欲与该企业签订一笔材料采购合同,碰巧客户在其下榻的宾馆内看电视时看到了国税局发布的清欠公告,因考虑到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往来风险大,于是决定另找合作者。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该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县国税局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本案中该纳税人的欠税行为,既不属商业秘密,也不属个人隐私,而是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不在保密范围之内。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同时,《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可见,欠税公告制度以及公告的主体、范围和形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县级国税机关有权对其辖区内欠缴税款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再次,《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该纳税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的话,无权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事项应先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