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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票、货、款一致”的虚开把戏

( 来源: 江苏国税网 )
    被查单位:姜堰市某服装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 

    基本案情:姜堰市某服装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制造、加工等。2004年3月26日至5月14日,姜堰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厂2002至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帐面检查、审阅记帐凭证,发现2002年1月该企业从杭州平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上填开的货物名称为“纱卡、涤平布”,价税合计为259500元,发票上注明的外购货物抵扣“票、货、款三者一致”,没有发现利用违规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现象,且稽查局已于2003年5月26日检查时作出处理决定,按善意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37,705.13元。该公司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是还是没逃过检查人员的眼睛。通过检查该企业的"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等账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锦棉绸长裤、尼龙棉短裤加工)与耗用的材料(纱卡、涤平布)不符,经调查询问,法人代表及总账会计说出了真情:原来,该公司为了降低税负,在没有发生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02年1月该企业取得杭州平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当时怕受处罚作了伪证,实际上没有货物购进,会计在账务上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将同泰州市泰河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朗诗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加工的一批长裤虚假耗用这批材料。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的规定,对于企业作伪证处以2000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的规定,鉴于姜国税处字(2003)第12840102030048号姜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对该企业作了补缴税款37,705.13元的处理,对该企业处以偷税税额一倍的罚款37,705.13元。

    稽查建议:该公司的虚开行为和偷税手法相当隐蔽,在无货虚开发票的前提下还虚编应付往来、现金结算业务、虚构货物入库、耗用及产品,同时还编造了貌似真实可信的虚假会计分录,所有这些瞒天过海的手段,旨在刻意制造有货款往来的假象,刻意制造“票、货、款”一致的账面现象。税务检查人员不能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要多观察多思考多分析多推理。特别是对超范围经营的货物,要善于抓住蛛丝马迹,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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