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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中发现隐匿税款

 ( 江苏国税网 )

  “差旅费”支出中也能查出隐匿税款?最近,湖北省枣阳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就从“差旅费”中发现了一起偷税案件。 
  “案件的线索来源于举报。”枣阳市国税局的稽查人员说,“被举报的对象是一家服装企业,举报人说该企业生意红火但纳税额很少,存在偷税行为。我们经过案头分析,发现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便决定对企业进行检查。” 
  当检查人员来到这家企业时,企业财务人员正在安静地工作。面对国税部门的稽查,财务科长在短暂的惊讶后表现得非常镇定。他一面端茶倒水热情地招呼,一面安排工作人员打开文件柜,拿出整齐的账簿和装订的凭证接受检查。初步检查表明,企业账面上销售收入的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计提都没有大的问题,账面反映的信息符合逻辑,一切似乎十分正常。 
  不过,检查人员联想到举报和案头分析的情况,隐约感到企业可能存在偷税问题。这时“其他应付款—某公司”的明细账上几笔合计为713145.30元的借款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过检查发现,企业计账凭证上所附的原始凭证没有双方的借款合同,并且每笔借款都不是整数。哪有这样不合常理的借款行为呢?会不会是企业隐匿的收入呢?稽查人员决定将其列为稽查重点。 
  企业相关人员解释说,这些款项是向某公司拆借的资金,口头上进行了协商,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几十万元的资金往来,不办理相关手续?稽查人员感到这其中一定有文章。稽查人员清理了一下思路,重新打开企业账簿报表,细心地排查线索。这时,企业纳税申报表中一个异常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该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大部分是购进原材料,而同样可用来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基本上没有。是企业财会人员不懂政策未按规定申报,还是有意为之?查一下该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是否可以发现一点蛛丝马迹呢? 
  按照这一思路,细心的稽查人员很快发现该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差旅费”凭证上赫然写着“送货到某企业”的“差旅费”报销票据。结合这家服装企业的销售明细账,发现该企业从未记载来自某企业的销售收入。在事实面前,这家服装企业财会人员不能自圆其说,只得承认这几笔款项为加工费收入,因对方未索取发票,企业便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隐匿了销售收入。 
  对企业的上述行为,稽查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该企业取得加工费收入713145.30元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未缴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令其补缴增值税103619.40元,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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