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来办什么业务啊?”
“哦,想办注销。”
“改成你那个‘远明’公司了吧。”
“还没想好。”
……
2004年7月,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两个熟人相遇寒暄。有意思的是,一个声高音亮,一个则尽量低声。由于当时没有什么业务,无意间听到这段对话的一位窗口办税人员下意识地琢磨了一下———“‘你那个远明’是什么意思?低声者为什么显得紧张,莫非有借注销偷税的嫌疑?”
为印证猜测,办税人员盯住了那个低声说话的人。原来,这人是管城区经营钢材生意的某物资公司负责人郭某。
郭某来到办税窗口,询问如果不想继续经营的话,可不可以办注销,办注销都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钢材市场这么好,为什么不想干了?”办税人员问。
“怕什么时候政策变了,想趁早干点别的。”郭某回答说。
几个月后,当一份责令补缴增值税、滞纳金906879.57元的通知书摆在面前时,郭某没想到,一段偶然对话竟泄露了自己偷税的秘密。
三个小组三处摸底
8月,根据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提供的线索,管城国税局稽查一科准备对欲办注销的钢材企业郑州某物资有限公司展开调查。根据以往经验,钢材行业通常猫儿腻多,检查难度大。为了不打草惊蛇,稽查一科科长杨军决定,先不查账,而是从外围调查开始,逐步了解被查企业。很快,由六人组成的三个便衣小组成立,分头到被查企业仓库、开票室和被查企业进行摸底。
9月,负责了解仓库的小组发现,该仓库属于河南省金属材料第一仓库(简称“一库”),该库拥有铁路专用线,很多钢材经销商都将经营地设在这里。经销商们看中的是,这里钢材商户集中,已经形成了地域优势,容易做生意。更重要的是在此地只需支付“一库”一定的仓储费,就可以免费使用铁路专线。同时“一库”还可以为其代管货物,经销商不需要雇人,不需要购买吊装机,成本比较低。
负责到开票室了解情况的第二小组发现,开票室也隶属于“一库”,主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库手续,即购货人持缴款单到此处换票,换成一式三联的出库单,凭出库单到仓库提货。开票室所开的出入库单,均在电脑里有记录,控制较为严密。
直奔被查企业的第三组则了解到,该企业只负责与客户谈好价钱后收款,并开具缴款单和发票,客户持缴款单到开票室换票。企业每月与“一库”的开票室、仓库对账,对账相符后,再支付仓储费和吊装费。
三个小组碰头后得出结论: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模式,其资金流为企业自己控制,货物流则由“关联”的第三方———“一库”控制。
案头分析圈定目标
心中有数后,调查组立即向被查公司下达检查通知,并调取相关的账簿凭证。再结合CTAIS中有关数据,调查组了解到,该企业2001年10月1日成立,批发销售钢材,为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11月1日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销售情况来看,该企业销售额较大,且逐年呈上升态势,比如2002年销售收入是48789227.35元,2003年已涨到148665480.64元,2004年1月~5月也已达83933289.41元。而同期的税负率则分别为0.011%、0.0124%、0.09%。
“销售额2003年比2002年增长67.2%,同期税负的增长却只有0.01%;2003年末钢材市场形势那么好,其税负却同往年几乎一致,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据此,检查组提出了第一个疑点。
接着,检查组又发现,该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投资者均为个人,也就是个较大的个体户,其会计大多是兼职。
更惊人的发现是,检查人员在调账时察觉,在同一经营地内有“郑州远明物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账簿资料。根据周围商户的指证,两个企业实际是一家,人员是一拨,场地在一地,只不过是两个名称、两套账,且前者正准备办理注销。而资料显示,远明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新公司,2004年5月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营人员、经营地址都不变,为什么还要不怕麻烦地办理这些换汤不换药的手续?‘远明’是不是为接替旧公司业务、逃避税务检查而生出的新公司?”至此,被查企业的偷税嫌疑已被放至最大。
出入库账泄露天机
经讨论,检查组将突破口锁定在掌控被查企业货物流的“一库”身上。因为根据摸底发现,作为关联的第三方,“一库”会将被查企业的货物出入库记录得非常详实。将其出入库情况与所开票核对,应该能比对出被查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情况。
两天后,检查组再次来到钢材市场,直奔“一库”的开票室。说明情况后,“一库”很快协助列出了被查企业从开业以来的出入库明细资料。果然,“一库”的出入库记录非常规范齐全,全部为电脑记载。他们不但提供了书面文件,还复制了一份电子文档给检查人员。
拿回从“一库”取得的代管账后,检查人员再次打开被查企业的账簿凭证。单纯从账面上看,企业核算还比较规范,购进、销售、成本列支等一一对应,未见任何异常,惟一的问题就是坐支现金。
“将内外账比对!”检查组立即将“一库”代管账与被查企业的账进行逐笔核对。结果发现,代管账记载的实际出库数,远远大于被查企业账面上的实际申报销售数,差额达几百万元。这些出入发生在2001年10月~2004年5月31日的100余笔销售行为中。这100余笔货物分别发向河南中鼎金属有限公司、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融通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勤之丰贸易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发货总计4560.135吨,开票、申报数为2461.41吨,少报2098.725吨。按每吨1576.3元的销售单价算,合计金额3879919.94元(不含税)未在当期申报销售收入。
外调取证作结论
因“一库”只保留出入库记录,并没有相应的出库单据来证明上述企业已提走货物并支付了货款,检查组又分别到这四家企业外调取证。经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检查组发现其中两家公司碰巧正在另外两个稽查科室被调账检查,于是很快就查清这两家公司确实收到了被查企业的货物并支付了货款。
接着,检查组再下钢材市场,对另外两家企业进行外围协查,经过连续两周的艰苦奋战,最终获取了全部证据。
当检查人员将一系列证据摆在被查企业老板面前时,企业老板郭某一下子就承认了未申报从四家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659586.39元的事实。检查人员根据税法规定,责令被查企业补缴增值税659586.39元、并加收滞纳金247293.18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