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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吃免税” “原形毕露”受处罚

    本是当地枝江酒“销售代理”,却假装税收“未达户”逃避纳税。日前,湖北省老河口市个体业户杨某因涉嫌偷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他无不服气地说:“以前从没见过像你们这么认真的人,我真算服了!”  

    2004年12月下旬,该市国税人员在一家大超市进行发票巡回检查,发现一张可疑的《商品验收清单》,其内容是超市购进5件“铁合枝江王酒”,供货人是杨某。  

    这家超市核算比较规范,可进货为啥没取得税务发票呢?  

    随后,税务人员通过查询CTAIS户籍、现场询问和实地调查,并前往湖北枝江酒厂调查取证。经核查得知,杨某系该市北京路从事烟酒经营的个体业户,在个体税收起征点提高后,因其经营门面小、发票开具额低等因素被定为“未达户”。在“铁证”面前,杨某承认:自己是该市枝江酒的“销售代理”,在其门店后不远处还有一个隐蔽的“酒仓库”。税务人员通过实地盘点和核对帐实,核定杨某隐瞒销售258566.88元,应计提增值税9944.88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遂依法对杨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限期缴清所偷税款9944.88元,并对其偷税行为予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将其由税收“未达户”调整为月应纳税600元的征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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