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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人利用临商发票逃税

 
  2004年6月,检查人员在对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了一张某国税局代征处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经询问公司负责人,初步查明这是该公司经理亲手经办由某国税局代征处代开的临商普通发票。该经理已缴纳了4%的增值税。检查人员于是到某国税局代征处进行了核实,了解到只要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代征处就可以为其代开临商发票,该经理代开发票的数额也得到了落实。原来该公司经理从未从事过个体经营,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就以经理个人的名义到代征处代开临商发票,缴纳了4%的增值税,且代开发票的销售额未记入该公司的财务账。对代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均为该公司的采购材料,其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该公司经理从2003年6月~2004年4月共为公司代开临商发票24份,金额为188616.78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0061.26元。
  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9条第(1)项、第21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3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20061.26元;对所偷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40000元,因偷税比例达到83.75%,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建议:
  一、要善于从会计资料中寻找检查切入点。目前纳税人采用的偷税手段越来越多,而且向高智能化方向发展,而相对原始落后的查账手段,很难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对任何细节,尤其是企业财务人员记载的辅助资料和电脑资料等细节,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切入点。本案检查人员能够从一张通用完税凭证,查处企业代开临商发票偷逃增值税的违法事实,说明检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善于寻找切入点。
  二、准确翔实的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该公司经理所代开发票货物的所有权问题,是属于该公司所有还是该经理本人的货物。检查人员从该公司的业务员、购货单位开始逐一落实货物的所有权属,结合支付货款的来源和资金流向,从内到外取得了完整的证据,真正做到了证据确凿,为该案的准确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稽查、征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实际上是钻了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的某些空子。因此检查人员要将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反馈到各税务管理部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形成部门间的合力,确保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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